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提高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效,发挥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作用,根据区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方案、有关政策及华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程序选聘,围绕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园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的科技人员,企业及法人,科技人员联合体(非企业单位法人)。 科技特派员的认定、批准由华县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负责。
第三条:科特办负责制定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规划,组织实施重点产业化项目,协调县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对华县区域内的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我县特点和比较优势,围绕我县优势主导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以发布项目指南和参股投资等方式,突出市场机制,确定扶持重点,引导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
第五条:科技特派员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投资等相关活动取得的合理收益为合法收入,应得到保护。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努力工作,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不断提高业务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农业增效、带领农民致富、促进县域经济繁荣。
组织领导
第七条:成立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重大问题,确定实施方案,研究审定有关政策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科特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日常工作。
试点确定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试点确定,坚持区域带动和产业发展并重,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结合,创立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和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并举的方针。
第十条:根据我县的经济条件、自然资源条件,结合我县对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积极性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一条 :产业试点考虑:
(一)产业的现有基础;
(二)产业的发展前景;
(三)产业上一年度的产值不低于本县农业总产值的 10%。
人员选聘
第十二条 :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
第十三条 :人员选聘程序:
(一)充分盘活自有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提出引进人才需求计划;
(二)县科特办根据引进人才需求计划,发布引进人才需求招聘公告、接受申请和报名并提出初步推荐人选;
(三)县或用人单位与初步推荐人选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四)县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批准,科特办备案。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也可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公开招聘应当依据如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需求招聘公告;
(二)提出选聘条件和相应待遇;
(三)组织报名和选拔;
(四)签订服务协议;
(五)县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批准,科特办备案。
选拔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县科特办协商确定。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在职科技人员申请参加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的,所在单位应当批准。
下派地点和单位应当为科技特派员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下派点和单位动态管理制度,对由于下派点和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科技特派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应当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由科特办负责。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单位与县科特办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应当突出创业效果和工作实效,具体考核办法由科特办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县科特办应当作好派出人员的跟踪管理。对派出满半年的科技特派员应当及时回访,回访结果应当作为是否续派的依据。派出期满进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表现突出者优先提拔使用或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由于业务能力、责任心等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法人、科技人员联合体)应当及时取消特派员资格。
待 遇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被选聘为科技特派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原职级、专业技术职务、编制在派出期间给予保留(原单位不得进人顶编),待遇视同在岗,由原单位发放,不影响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对经费自收自支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科特办应当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第十九条:选聘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差旅费补贴和生活补助,由原单位考核发放。服务满两年,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申请延期或申请离岗。申请离岗,单位原则上应予批准。
第二十条:企业科技人员、技术人员联合体、离退休科技人员、企业法人以及引进人才被选聘为科技特派员,有关待遇由县科特办与合作双方协商从优解决。
第二十一条:鼓励应届和往届尚未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参与科技特派员活动。大中专毕业生被选派参加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的,待遇由科技特派员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给予一定补贴,建立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由县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管,两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用。
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作为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申报的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重点项目,经县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由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对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提供金融支持。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提供信用担保;鼓励科技特派员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鼓励科技特派员以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投入创业服务,发展科技产业,取得合理报酬。
第二十七条: 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提供优质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市场营销、企业诊断、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等方面的服务。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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